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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公證?何謂認證?

 

公證,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賦予公證力,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。認證,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,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。二者最大差異性在於,僅能透過「公證」取得強制執行法上之「執行名義」。但二者仍有共通性之存在,故認證除公證法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公證之規定(公證法§107)。例如:合法性原則(公證法§70)、闡明權之行使(公證法§71、§72)、確認本人之方式(公證法§73)、實際體驗之記載(公證法§80)等,公證與認證並無不同。

 

為甚麼要公證?--公證之功能與優點--

 

1.保障私權,預防紛爭:

當事人事前因已作成公證,產生「心理壓力」,可發揮督促履行債務之功能,避免無益之爭執。且由當事人以外之公正機關-公證人,對於文書之成立予以公權之保障,更可加強文書之證據力,進而可收保障私權、預防紛爭之效。

2.保全證據:

訴訟上最困難之問題,在於事實之認定。但公證人可以在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形成之當下,憑專業素養記載之,除可保全證據之新鮮度外,並可供將來訴訟上事實認定之參考。

3.聲請強制執行:

公證書若為公證法第13條所列之四種給付類型,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以該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不用透過訴訟請求,節省訴訟所耗費之金錢和時間。四種給付類型如下:

1)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

2)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。

3)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。

4)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

 

為什麼選擇我們?

 

民間公證人信義聯合事務所,有豐富的公證實務經驗,並提供法律諮詢的服務,除辦理公證業務之外,尚針對當事人不明瞭之處,闡明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提供建議,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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